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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与谋杀
2011-12-22
 
    本人,性别女。大概从初一开始读侦探小说,至今日而兴趣未减于当时。

    虽然说盗窃、欺诈、勒索、绑架、伪造等等都是制造麻烦、必须解决的案件,然而正统的侦探小说中,必须有谋杀,否则读者会感觉自己浪费时间读了一本冒牌侦探小说。不仅如此,如果最后破案的结果表明死者只是死于意外,或者自杀,只是被人故意或者无意的误解为谋杀,那么读者也会失望的。
    古典推理小说大家约翰.狄克森.卡尔有一部作品叫《青铜神灯》,文中出现两个失踪者,而且看起来都是被穷凶极恶、神秘莫测的仇敌干掉的。可是答案揭晓:其中一个女孩是自己主动隐藏起来的,而她的父亲托愚蠢凶手的福,居然没死成,顺水而下,被人救起来了。许多读者高呼:“上当了,受骗了,居然没有谋杀!”当然,活人能做的事比尸体多得多,所以失踪者还活着,和失踪者已经变成一具那么大个、会渐渐发臭的尸体相比,后者更麻烦,而前者更难以编造出充实的故事,这或许也是《青铜神灯》被嫌弃的原因之一。
    另一位女性大家约瑟芬.铁伊,平生只写过八部作品,部部经典。其中有两部完全没有死人,有一部死因是意外,另一部则干脆是考据历史古事。有百分之五十的作品与谋杀无关,作为古典推理的大师,铁伊是一个意外,常被评论和介绍特意提点出来:“快来看快来看,这个女人不写谋杀,居然也能把侦探小说写得这么棒!”

    总之,侦探小说就是一种贩卖死亡,尤其是贩卖谋杀的商品。不但死法必须五花八门、匪夷所思,而且谋杀动机更必须千奇百怪、出人意料。
    侦探小说发展到今日,如果侦探再说“凶手赌马亏钱了or投资失败了,所以他必须杀死富有的老姑奶奶以便继承遗产”或者“凶手出身下流社会,如今成了明星,是公众人物了,所以要杀掉知道他不堪旧事的老熟人以便隐瞒真相”,这样的作者绝对会被指责为毫无创新意愿、毫无写作实力的。
    侦探小说也分许多门类,其中诸如硬汉派、社会派、法庭派、警局程序派之类大多与一个时代的社会现实结合得十分紧密,不可避免的要反映一定的价值观、是非观。
    而如曾经的欧美古典派和当今的日本本格派,单纯拿谋杀当作一件谜题来解答,其社会背景常常有一种架空、乃至梦幻的感觉。

    即使是在只想讨论谋杀的物理化学过程以及时间顺序、因果逻辑的正统侦探小说中,就我读过的作品,大部分作者都会很认真的问出两个问题。
    第一:谋杀是否是被允许的,你是否允许别人杀人,乃至于,你是否允许自己杀人,如果你杀了人,你是否会因此而厌弃这个自己,甚至不再承认“我”就是“我”。通俗点说,就是杀人后选择自杀。
    第二:当一个人得知是谁、为什么、怎么样犯下谋杀罪之后,他应该怎么办。

    第一个问题就是所谓的谋杀动机。
    出于爱、为了自己所爱的人、为了正义、为了除害、为了报仇、因为在困境中被逼到濒死的极限而又想继续好好活下去、为了坚守诺言等等看似并不卑鄙的理由,所以谋杀就是可以被允许的吗?
    谋杀,就是在清醒的时候以杀死某人为最终目的,也包括随机应变,临时起意,但仍然是打定了主意一定要弄死某个人,所谓临时,只能说策划过程的时间很短,但并不影响杀人的决定是清晰而坚定的。
    如果只是在打斗或争执中失手弄死对方,而此前绝没有一定要置对方于死地的念头,这不能算谋杀。
    我不太了解法律,我说的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谋杀罪、过失罪、过当罪等,我说的是杀人者的心理。
    在我读过的几乎全部侦探小说中,给出的答案都是:不能杀人,无论因为什么样的理由,杀人这件事都是错的。
    不管凶手有多么可爱、多么讨人喜欢,不管凶手多么有才华、有价值,不管凶手对死者之外的人有多么善良、多么无私,不管死者有多么可恨,不管死者的死能给多少人带来好处、而绝不会引起任何人的一点点不快——哪怕死者只是个无名无姓无家可归无人知晓毫无用处的流浪汉,杀人都是错误的,绝对不能允许杀人。
    在保留了死刑的法制国家里,法律程序可以判一个人死刑并最终处死他。但是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可以杀人,无论他有多么强大、或是有多么弱小微贱。

    我印象中唯一的例外就是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东方快车谋杀案》,这也是文学史上不多的可以允许谋杀的案例吧?
    一个近似于恐怖分子的恶棍,绑架了一个小女孩,获取高额赎金后,残忍的杀害了那个小女孩。女孩的保姆、亲人、保姆的亲人、亲人的朋友、包括她们在事发多年后相识、结婚的丈夫,这些人有的疯了、有的自杀了、有的人无辜获罪,而所有人都承受着失去不止一个爱人的巨大悲痛,和眼睁睁的看着爱人悲痛的活着的残酷折磨。
    而凶手,凭借钱财和权势,轻易的逃脱了法律的惩处。
    所以,多年之后,当时的事件相关人团结起来,杀死了恶徒。他们是公正的,他们是正义的,他们不仅仅是在复仇,因为他们有十三个人,恰好可以组成一个陪审团。
    只有在这样的故事中,才没有人去质疑:杀人真的可以吗?
    除此之外的故事里,杀人都不可以。

    阿加莎.克里斯蒂的另一部作品《死亡约会》中,死者是一个可憎至极的老妇人,她曾经是女子监狱的典狱长,离开工作后,将自己的家当作监狱来管理,在行动上,特别是精神上限制自己的儿子、女儿、儿媳,并以看他们受折磨为人生的最大乐趣。她大儿子的婚姻濒临破裂,而她亲生的小女儿已经到了精神崩溃的边缘。说心里话,我看过的所有小说里,这是我最最讨厌的角色,没有之一,我一直对这个讨厌的老太婆印象极深,想忘也忘不掉。
    这个老太婆死了,对她的孩子们来说当然是大喜事,他们每个人都有充足的谋杀动机,包括他们的朋友。无论凶手是谁,似乎都是可以充分理解的。
    然而,真正的凶手,是另外一个同样不讨人喜欢的女人,她曾经在女子监狱服刑,而如今已经是一个冉冉上升的政治明星。前典狱长威胁要将旧日的秘密公开,再一次以折磨他人的心理为乐趣,这一次,猫被老鼠干掉了。
    阿加莎.克里斯蒂是一个浪漫的女士。她设置这样一个故事,正好说明她不能允许谋杀,无论再怎么可爱的男士女士,一旦杀了人,就再也不可爱了。所以不要让可爱的人物担当凶手,就让本来就十足讨厌的角色去谋杀吧,这样读者才能皆大欢喜。

    当代日本的另类作家清凉院流水则编造了这样一个故事,故事里有一个差不多是崇拜曹操的邪教组织“密室教”,诸如松尾芭蕉也是忠诚的信徒和传教者。密室教徒因为有感于人的一生匆匆忙忙、庸庸碌碌,很难在世上留下什么可见的痕迹,所以立志于通过制造无法破解的连环密室斩首杀人案件来永垂青史,有人充当死者、有人实施杀害、有人担任证人、甚至有人来自警方、媒体,他们共同制造出一个个绝对绝对不可能有解答的密室内杀人事件,这样,他们的名字就可以在警方的案卷、媒体的新闻、历史的记录和所有人的头脑里永远永远存在了。
    即使是在这样一个荒诞的设置中,死者也是自愿的,并且把自己的死亡看成一件很重要的工作,近似于自杀而不是被害。作者并不鼓吹谋杀,更不断定杀人是有道理的。

    第二个问题则是说:侦探应该如何处置凶手。
    最惯常的情况是,侦探本身就是警方的身份,或者侦探不是警方,但是将案件的解答信息提供给警方。到此为止,就是正统侦探小说的任务。再往后,就属于法庭派、警局程序派等等了。正统侦探小说通常不怎么在乎凶手最后是怎么被审判处刑的事。

    少部分情况下,侦探会选择先跟凶手谈谈,当侦探与凶手曾有比较好的交往或侦探对凶手抱有比较好的印象的时候。
    谈的结果是什么?凶手要么自首、要么自杀、要么杀死侦探、要么逃亡。
    自首可以争取宽大,一般这是侦探的第一推荐,而事实上少有凶手会采纳。
    自杀可以保全体面。对于女士、成功人士、贵族等等有尊严、有体面的阶层来说,被警察逮捕、出庭受审、被媒体大肆报道、被大众议论纷纷、最后被粗鲁的弄死,这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侮辱。相比之下,自杀的机会才是最慈善的恩惠。
    另一方面,凶手的自杀可以给案件一个相对公平的结局,而事实真相会被警方保密。这样,曾经热爱凶手、尊敬凶手、信任凶手的无辜者并不会因为了解残酷的事实而受到伤害。
    倒是有颇多的不识时务的凶手不放过最后的机会试图杀死侦探,当然,他们全都可悲的失败了。貌似我还没见过哪个侦探是被负隅顽抗的凶手干掉的。
    侦探常常对凶手说:“我给你一天的时间,明天这个时候,我会把真相告诉警方。”对于那些在乎生命胜过在乎尊严的冒险家来说,他才不会选择用这一天来自杀,他会逃跑,甚至真的会逃跑成功。
    所以正统侦探小说中,侦探的任务就是破解谜题,至于怎么抓住凶手、怎么找证据起诉他、怎么判他,那是警方和法院的工作。再或者,由侦探主导,去辨认、寻找一个多年前负罪潜逃的凶犯,那就是另外一个故事了,在那个故事里,也必须有新鲜的死者哦,多年前那个倒霉蛋不算。

    更少数的情况下,比如绫辻行人写过一个和尚身份的侦探,他纯粹出于对事件的好奇而进行调查推理,一旦得到答案,他会跟凶手谈谈,从凶手那里得知自己的解答是正确的,然后什么也不做,就永远离开这件事。这大概是个信仰老子庄子的日本和尚。

    更更少数的情况下,侦探会亲自出手,结束凶手的性命,一旦判定凶手该死、必须死,却难以通过法律处死他。然而一旦侦探本人成为凶手之后,他也将成为一个不被允许活在世上的人,他也会给自己“公正的”处置。
    至少有两位伟大作者笔下的伟大侦探以此结局。
    一位就是阿加莎.克里斯蒂的赫克尔.波洛。
    年老体弱的波洛再次回到第一场演出的舞台斯泰尔斯庄园,遇到了平生最强劲的对手。这个对手并不用自己的手杀人,但是他用语言挑唆、暗示,将其他人心底微暗角落里难以察觉的欲望人为的放大到无限大,直至引起鲜明的杀意。就算谋杀真的发生了,法律上的凶手也永远不会是这个从来不动手的人。
    所以波洛杀了这个法律无法处置的真正罪犯之后,自杀了。
    另一位是艾勒里.奎因的哲瑞.雷恩。
    哲瑞.雷恩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莎士比亚戏剧演员,他作为侦探,一共参与了四出悲剧,最后一出是关于他自己的。为了拯救一份莎士比亚亲笔写下的珍贵手稿,他杀了人,然后选择服毒自尽。

    还有一些侦探会对凶手说:“我与警方没关系,我没有责任把我知道的事情告诉他们。”这是一种原谅和包庇凶手的暗示。然而我印象中在写作年代比较古老的作品中才会有这种结局出现。

    所以第二个问题进一步转化为:不能够允许杀人。但是可以允许知晓真相的侦探独自决定如何处置凶手吗?无论是报警、是放跑、是逼凶手自杀,还是亲自杀死凶手,哪怕过后也选择自杀?侦探有这样的资格、这样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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